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589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瑞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816213464。 法定代表人:**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国际财讯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613451。 法定代表人:源鸿。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苏1191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5262.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5262.14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