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58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瑞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816213464。
法定代表人:**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国际财讯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613451。
法定代表人:源鸿。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苏1191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95262.14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三个银行账户。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足额冻结795262.14元。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余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下列银行账户795262.14元的冻结:1.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2.光大银行南昌象湖支行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