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9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市洁立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演达大道**好时广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3789258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都南大道**江水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6134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惠州市洁立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洁立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之前向本院申请诉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赣0104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612.8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经本院保全组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现原告惠州市洁立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洁立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在本案中对于被告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件平
二0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