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02执267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晟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PXH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确山县德威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朗陵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25MA44NYB4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晟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确山县德威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94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确山县德威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