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民辖49号
原告:***(系受害人***丈夫),男,194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系受害人***之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系受害人***之女),女,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河南省晟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后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泌阳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原告***、***、金**与被告河南省晟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金**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231333.39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日上午,受害人***与案外人***步行至工业路泌阳县公安消防大队新址时,因故到达二楼施工现场,因被告未对消防出警通道设置警示标志,且木门未上锁,导致***与***从二楼摔下,造成***死亡、***重伤的后果。
泌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系泌阳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泌阳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原告***系泌阳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泌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时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