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9402号
原告河南省晟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PXH8Y(3-4)。
法定代表人张前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万结、张大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
被告确山县德威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朗陵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44NYB492。
法定代表人吴磊,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晟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悦公司)诉被告**、**、确山县德威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晟悦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晟悦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晟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丽莉
人民陪审员 王桂红
人民陪审员 张献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