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3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安泰门窗建材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六十一团团部。
经营者:李爱军,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军垦路军垦花苑高层12栋904室。
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河北路1299号福安西域国际公寓楼1706号。
法定代表人:于祥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胜,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南岸新区。
本院在执行霍尔果斯市安泰门窗建材厂与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4023民特8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中,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安泰门窗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安泰门窗建材厂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二、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解除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三、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6469元。四、就(2021)新4023民特879号民事裁定书,双方再无其他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023执8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宁
审判员 玛 给 亚
审判员 段 应 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斯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