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博乐市万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1183号
原告:博乐市万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光明路20号A区1号。
法定代表人:田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河北路1299号富安·西域国际公寓楼17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详州,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原告博乐市万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博乐市万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博乐市万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乐市万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3元,由博乐市万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瑞  恒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姚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