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河北路1299号福安.西城国际公寓楼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763154T。
法定代表人:于祥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民,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阿卜杜瓦哈普·图荪巴柯,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阿卜杜喀哈尔·图荪巴柯,男,2002年6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阿某1,男,2004年4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阿某2,男,2012年6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理人:**(阿某2父亲)。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布西尔宛·图荪巴柯,女,1994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布麦热姆罕·图迪,女,1944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巴柯·纳斯尔,男,1977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23号1层101-1房、4-8层(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52373W。
负责人:李新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约尔古丽·肉孜托合提,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中心支公司礼赔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阿卜杜瓦哈普·图荪巴柯、阿卜杜喀哈尔·图荪巴柯、阿某1、阿某2、布西尔宛·图荪巴柯、布麦热姆罕·图迪、巴柯·纳斯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努尔妮萨  ·  阿卜杜拉
审判员           辛 元 忠
审判员     那克提江·乃比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阿依排日·艾尔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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