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401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8021551-7,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伊宁市开发区福安西城国际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于祥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做出的(2019)兵040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6,828.8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红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林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