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某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7101财保16号
申请人:新疆***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河北路1299号福安·西域国际公寓楼1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房产公寓段,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景明路96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寓段负责人。
申请人新疆***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达木图支行账号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房产公寓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站前街支行账号为×××内5,334,415元的存款。申请人新疆***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5,334,4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房产公寓段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对被申请人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达木图支行账号为×××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房产公寓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站前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账户在5,334,415元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新疆***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海热尼沙·乌买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