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460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河北路1299号福安西城国际公寓楼17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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