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160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4MR1X。
法定代表人:黄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新年,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都华庭******用代码91340103MA2RL7BLX4。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一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 婕
书 记 员 魏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