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聿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聿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4377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喜红,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聿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磊,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聿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35元,合计诉讼费2,36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