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怡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南昌市怡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2民初5124号
原告:南昌市怡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8302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西湖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57587T。
负责人:***。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32167。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怡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怡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9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454元,退回原告6453元。
审判长周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