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怡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南昌市怡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2532号
原告:南昌市怡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83027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822433。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北大道以东鹿鼎.爱丁堡商业街写字楼2栋1905-1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761158631。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怡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有权独立对外签署合同,本案应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南昌市怡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架料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租赁材料使用地点为:江西省省级党政机关搬迁置换项目核心区省政府、省政协楼工程,该合同履行地属××东湖区辖区范围。现原告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违反地域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国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