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972号
原告:江苏织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943213065,住所地沭阳县新河镇周圈村。
法定代表人:李强。
委托代理人:李怀成,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江苏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2108AW95,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奥韵都城****。
法定代表人:倪明春。
原告江苏织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织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织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苏织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岩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