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1029号
原告:南昌惠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999号香江商贸中心B区香江五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欢,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600号才子嘉都9栋1213A。
法定代表人:刘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惠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惠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南昌惠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芸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