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保4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A9X9D。
法定代表人:查斌,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礼柏,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600号才子嘉都9栋12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705568133。
法定代表人:刘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641741.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保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1741.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雷红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