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瑛,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俐,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宋太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亮,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江,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曹德,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上诉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强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省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轩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曹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强公司、锦轩公司均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80元、上诉人湖南省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8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京伟
审判员  刘国清
审判员  黎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