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执保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600号才子嘉都9栋1213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