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执保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600号才子嘉都9栋1213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