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22执2575号
申请执行人*礼明,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恒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恒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