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天鸿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娥,女,194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本案被上诉人之一,代理上列三位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上诉人江苏恒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丽娥、***、***,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5民初6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经审理查明:苏州恒丰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26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名称变更为江苏恒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变更为邳州市天鸿实际城,法定代表人由龚军变更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经合法送达,违法缺席审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5民初69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恒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