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恒丰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曹俊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礼明与苏州恒丰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太城民初字第00463号
原告秦礼明。
委托代理人左亮,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恒丰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军。
被告***。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礼明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礼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秦礼明负担。
审判长李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何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