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7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灵通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11846191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家妮,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城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1690169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73号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705545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重,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灵通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灵通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灵通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灵通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4元(大连灵通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232元,由上诉人大连灵通电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季烨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