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

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林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恢字第46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城子坦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林俐,1957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7月9日作出的【2011】大仲字第31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78173.35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再次向被执行人林俐(送达时间2018年10月8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林俐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本院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2018年8月12日、2018年8月28日、2019年4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林俐的银行存款(含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8月12日通过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9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B×××××号车辆,但因无法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无法找到此车辆,故无法对车辆实际进行控制。4、2018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林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纳入失信名单。5、因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公司法务)表示其不再代理此案,亦无法提供公司现在人员的联系方式;经送达中心工作人员到公司注册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没有此地址,经询问社区,社区人员反映社区没有此公司。故本院暂无法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案件恢复后,申请执行人也一直没有与本院进行联系。6、本案的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171376.43元。在本院的(2013)大执二字第51号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中,确认已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13662.29元,剩余本金78173.35元及利息。在恢复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大仲字第31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彬
执行员*禹
执行员丛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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