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澍景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1执2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凡,系辽宁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澍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澍景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2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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