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

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恢44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城子坦镇城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57年8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大连仲裁委员会(2009)***字第276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5741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本院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了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予以冻结划拨,共计执行到人民币424167.1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通过本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信息。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信息。 本院将执行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其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财险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边 楚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