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

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恢字第46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普兰店市城子坦镇城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女,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大连市西岗区。
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与林俐租赁合同纠纷的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9)大仲裁字第2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通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年12月17日本院受理后,执行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及房屋土地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祁宏斌
审判员马会敏
审判员于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