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前力电建有限公司

江苏华宇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前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商辖初字第0043号
原告江苏华宇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2682-7,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高新技术产业区东1号。
法定代表人高远,董事长。
被告无锡前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39744-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堰玉东路7-1号。
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原告江苏华宇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前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无锡前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为被告定作高低压柜37台,酬金3280000元。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预付款30%,货到工地付至90%,余款送电后一星期内一次付清。2012年5月29日,原告完成全部定作产品的供货,2013年6月工程送电。被告已支付报酬1900000元,尚欠138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3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1333元。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1、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名称已明确双方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定作合同关系。2、原告所提供的图纸系其单方制作,未有签字或盖章,被告不予认可。3、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尚未到结算期限。综上,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约定管辖均不在靖江,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1月11日,江苏华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江苏华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被告提供高低压柜,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因被告尚有部分货款未给付,致起讼争。
另查明,2012年11月20日,江苏华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华宇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但从内容看,是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为被告生产制作特定产品,实属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第十二条虽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但该约定是不明确的,因而无效,应按法定管辖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加工行为地为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原告处,现原告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管辖权异议审查是一种形式性审查,被告辩称合同尚未到结算期限的主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本节暂不予审查。综上,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无锡前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