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21民初3323号
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浚县白寺乡前岗村。
法人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恒兴市政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大楼1楼128号。
法定代表人:许爱国,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恒兴市政维护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