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初497号
原告:安阳市恒兴市政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大楼1楼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37173716R。
法定代表人:许爱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慧聪,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一幢24层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5661N。
法定代表人:武智建。
诉讼代表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廷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冉、韩利芳,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0069595095X7。
法定代表人:牛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恒兴市政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后,原告申请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准许原告申请,并依法通知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定于2021年6月24日开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阳市恒兴市政维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阳市恒兴市政维护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恒兴市政维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73元,减半收取10886.5元,由安阳市恒兴市政维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明振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 邓先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显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