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辉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辉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2138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学,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省辉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名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68736M。

法定代表人:潘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辉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庭前已经按诉请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辉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新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