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2138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学,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省辉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名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68736M。
法定代表人:潘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辉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庭前已经按诉请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辉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新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