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770号
原告:***,男,198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河北新易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航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582289065。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执行董事。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金航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晓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仇雪涛
书 记 员 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