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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23民初6105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5.00元,由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