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242号
申请保全人:***,男,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保全人:***,男,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保全人:河南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A-1。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河南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1)鲁1403执保2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4288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南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88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孟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