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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19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河南启点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安志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乐县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南乐县昌州东路**(开元路西侧新南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3417605523N。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光,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亮,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第三人:张自昌,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县第一高级中学,第三人李亮、张自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县第一高级中学,第三人李亮、张自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聚川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