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928民初729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荣域城市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男,汉族,1976年10月30日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男,1970年08月02日生,汉族,住濮阳县。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化泽涛的起诉,本院依法准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及增值锐共计25986元,于2021年06月03日前偿还5000元,2021年09月03日前偿还5000元,2021年12月03日前偿还5000元,2022年03月03日前偿还5000元,2022年06月03日前偿还5986元。如被告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就下余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被告其他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21年03月03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韩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