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37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A-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25363542。
法定代表人:安志广,该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8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培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洪潇潇
书记员吕柔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