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37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A-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25363542。

法定代表人:安志广,该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8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培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洪潇潇

书记员吕柔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