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马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81民初1341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25363542。
法定代表人:安志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义马市龙山街北段,执业许可证号:41836578-7411281111A1001。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马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曲金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