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黑民终337号
上诉人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振淞爆破拆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南京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河南振淞爆破拆迁有限公司”2015年12月8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名称为“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800元减半收取128400元,由上诉人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岩红
代理审判员 徐明珠
代理审判员 包雪晶
书 记 员 吕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