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黑01民初118号
原告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鑫洲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热公司)、第三人南京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亿能公司)代位权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月4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河南鑫洲公司以南京亿能公司、哈热公司为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当事人一致,且均是河南鑫洲公司以案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投资合作协议书》为依据,以哈热公司和南京亿能公司因种种原因未能向其交付合同约定的资产,其行为构成违约,主张损失赔偿的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与本案基本相同,现该案正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构成重复诉讼:(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认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河南鑫洲公司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重复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26,391.77元,退还给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泉
审判员 赵 蓉
审判员 扬大为
书记员 刘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