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793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王海魁,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塔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原告***与被告***、王海魁、***、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的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