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68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王海魁,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原告***与被告***、王海魁、***、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朴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