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68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王海魁,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原告***与被告***、王海魁、***、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朴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