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5108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西塔寺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兰州十中东侧40米。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永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