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511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不详,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室平舆县西塔寺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兰州十中东侧40米。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