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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511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不详,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室平舆县西塔寺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兰州十中东侧40米。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