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511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西塔寺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兰州十中东侧40米。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