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3338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王海魁,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西塔寺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王海魁、***、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