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5民终1859号
上诉人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阳市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赵双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3民初1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人辽阳市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赵双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人辽阳市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赵双富于2020年12月2日以各方庭外和解为由,均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本溪鑫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人辽阳市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赵双富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广宇
审判员 许 晶
审判员 赵丹阳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