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榕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阳市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504财保25号
申请人本溪榕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辽阳市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01707208050005961)账户内存款1312050元。担保人唐晶以其所有的位于本溪市明山区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结,准许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辽阳市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01707208050005961)账户内存款131205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唐晶所有的位于本溪市明山区(建筑面积:267.07平方米),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本溪榕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真月
书记员  丛 荣